[南區國稅局] 寒冬送暖,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繳稅額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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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債危機情勢未明的情況下,公司營運如受影響致發生財務困難,可以申請營利事業所得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確有繳稅困難之納稅義務人,落實「解民所苦」、「愛心辦稅」理念,公司如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條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公司已申請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分期繳納之期數,按下列稅額大小而有不同,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國稅局提醒,申請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到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採線上申辦或自行下載申請書,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僅能使用現金繳稅,不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1-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