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2年內」期間之計算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該規定於先購買再出售亦可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2年內」期間之計算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至於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之認定,如在立契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