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期間及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免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詢問,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是否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如做原有房屋、工廠等使用,則不適用免稅規定,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可適用完成之日2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舉例說明:重劃土地於105年2月重劃完成,依規定自105年起該土地應課徵地價稅,但是105及106年地價稅減半徵收,自107年起恢復全額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您節稅小撇步,土地重劃完成後減半徵收二年期限屆滿,土地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全額課徵地價稅,該地區若從農業區變更為土地價值較高之住宅區、商業區,市民購買此區新建大樓做為住家使用,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和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相差至少4倍以上,請記得一定要在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原為9月22日,今年因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9月25日,超過期限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才能適用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3~431、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20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