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中縣訊】神岡鄉王小姐問:本人及配偶就讀研究所,申報所得稅列報之敎育學費扣除額為何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符合下列條件:1、須是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敎育學費才可扣除,故納稅人本人、配偶之敎育學費不得扣除。2、須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3、每人每年扣除額25,000元,不足25,000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奬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奬學金之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4、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該分局再度提醒,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僅適用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不適用其本人及配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第二課 李婉綾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