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執行的欠稅,繳納確有困難者可向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惟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將取消分期繳納,並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欠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收到稽徵機關寄來之稅款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徒增困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