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不住居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利用線上起訴系統提起行政訴訟,計算法定期間,仍可扣除其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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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於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又依高等行政法院105年3月16日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認為納稅義務人與其訴訟代理人均不住居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利用線上起訴系統提起行政訴訟,計算法定期間  ,仍可扣除其在途期間。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及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納稅義務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不住居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其利用線上起訴系統提起行政訴訟,雖可即時瞬間將起訴書狀傳送至法院,不需再耗費在途時間親送或透過掛號郵寄,但計算法定期間仍可扣除其在途期間。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旭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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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9-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