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逃漏土地增值稅負擔。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利用共有物分割達到移轉土地,並規避土地增值稅負擔之案件,如有個案因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稽徵機關均會以共有土地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對於先移轉部分持分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或原為共有關係,利用共有物分割達到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之目的,以規避土地移轉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均即會按實質課稅原則調整前次移轉現值並補徵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且基於課稅公平原則,併同該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其他土地之原地價,依法應予更改或通知該其他土地所屬稽徵機關更改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並將更改之結果通知地政機關。
  稅務局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勿以身試法,滋生不必要之困擾。民眾對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