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以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故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房屋稅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買受人應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申報契稅。換句話說,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以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契稅;至於買賣價格較低情形時,則依較低的拍定價格來申報契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7-09-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