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享租稅優惠 符合條件者儘速向地方稅務局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為獎勵興辦社會住宅及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已於10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提醒符合條件者儘速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住宅政策及保障市民居住權利,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外),房屋稅及地價稅全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包租代管,房屋稅減徵20%、地價稅減徵80%,減徵後約當適用自用住宅最低稅率。另外,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如果出租房屋予(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等經濟或社會弱勢,土地於一定面積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興辦社會住宅者,應於減免起算之日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地價稅自當年期、房屋稅自當月份起減(免)稅;逾期申請者,地價稅自申請之當年期、房屋稅自申請之當月份起適用。另外,公益出租人如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逢例假日順延)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可追溯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期起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今(107)年9月22日適逢中秋連假,公益出租人只要在9月25日前申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符合規定者可自認定最初有效期間當年期起適用優惠稅率。

  您如有公益出租人之認定及申請疑問,可電話洽詢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電話22289111分機64601~64605);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