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設攤營業,無法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騎樓設攤營業,擺放生財器具,或將騎樓封閉,已不符供公共通行減免房屋稅之規定,應依實際使用情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主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將騎樓封閉,或設攤營業使用,因已妨礙公共通行,不符房屋稅減免規定,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據以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原封閉或供設攤營業用之騎樓部分已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於現場勘查後,將依實際使用情況徵免。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