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取得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後,重購土地仍受五年管制,稅捐單位將於每年固定清查,如於管制期間有違反規定情形,仍有可能被追回原退稅款,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09-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