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設戶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係自用住宅用地必要條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坐落基地可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都市土地面積上限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上限700平方公尺)﹔未申請者仍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至少10‰)課徵地價稅。有符合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納稅人,請記得要在今(107)年9月25日前提出申請才可自今年適用,否則需明年才可享有優惠。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若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動,就不用重覆提出申請。

提醒納稅人,原先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辦理戶籍遷出時請記得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假如全戶遷出或是房屋變更出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財稅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否則可能遭到補稅甚至是罰鍰!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7-09-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