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出售,於核課處分確定後申請退稅,仍需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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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出售,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核課處分確定後始申請退稅,為顧及買賣雙方當事人權益,仍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俾免發生爭議。

更新日期:107-09-1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