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以「贈與」方式移轉者,則無該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方式移轉並非「出售」,且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非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09-1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