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解散無須辦理決、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慈善機構解散,是否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該所指出,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其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非屬營利事業,尚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 05-206214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09-1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