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雖作道路使用,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12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