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嘛也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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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提出申請。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250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4)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因符合上述規定,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150萬元)的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上開申請書表可臨櫃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A4直印)空白書表_銀行存款」。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