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收回自用之房屋,應注意是否仍有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出租供營業使用,於租約終止時,記得請承租的營業人至所轄國稅局辦妥營業地址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並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您的租稅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之營業人如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地址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將影響屋主於房屋收回自住後,應享有之租稅權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由於房屋稅採按月計課,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當月即可改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只能從次月起改課,提醒您及時申請,才能把握最佳節稅時機。

  此外,租約終止時,也應注意房客戶籍是否一併遷出,避免影響後續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資格,稅務局籲請民眾留意,以免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民眾如還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11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