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查獲後補貼,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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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由立據人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契據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未貼用稅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動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逃漏稅處罰之適用,一旦稽徵機關已藉由例行印花稅檢查或其他管道查得漏稅事實,即不適用補稅免罰規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11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