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若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可就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可變更使用,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變更其他用途(包括營業使用、戶籍遷出及出租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在5年列管期間內將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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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9-11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