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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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         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該所進一步說明,結餘款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有關機關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送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二)當年度結餘款未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或其支用有不符合相關規定之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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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蔡宜君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107

更新日期:107-09-1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