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敍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免課徴印花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洽詢,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印花稅應如何課徴?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32號函釋規定,信託人關係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敍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應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但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該信託契約書應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課徴印花稅。民眾若有任何印花稅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