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您千萬要注意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舉例來說,陳先生原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子女就學需要,將全戶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在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所以稅務局會按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10‰課徵地價稅,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最高至55‰,稅負相差至少4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徙時應特別留意,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留在原戶籍,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07-09-07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