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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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公園用地等,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如有符合前述條件,請民眾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才能申請免稅優惠。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09-10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