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認定以審核基準日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該「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認定,是以審核基準日9月22日當天(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審核基準日順延至9月25日)是否已成年為準。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名下如有第2處房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設於戶籍內的子女於審核基準日當天須年滿20歲才能適用,如未年滿20歲,仍會受到「一處」規定的限制。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9-10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