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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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尚須切結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會辦理清查。今(107)年9月1日起自11月30日止,將針對103年至107年6月止核准適用自用住宅案件辦理清查,如發現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案件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原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對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09-10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