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其專供該機構使用車輛以3輛為限,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喔!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及老人福利法第63條規定,不享受租稅減免或另有法令明文不予租稅減免排除規定,而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因與上揭規定不符,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換言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所有車輛不得依使用牌照稅法免稅。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9-10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