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內政部對本市社宅地價稅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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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住宅法第22條既授權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的房屋稅、地價稅適當減徵,本應視各縣市財政狀況,因地制宜,訂定適當減徵比例,內政部如認為各地方應訂定完全一致之租稅優惠,即應於住宅法明定減免標準,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彌補各地方因減免所造成之稅收損失,而非於授權後又要求減免標準齊ㄧ。

 

為減輕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財務負擔,鼓勵民間參與興辦,本府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以興建或購買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5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5‰,房屋稅率等同自住房屋為1.2%);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3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7‰,房屋稅稅率為1.68%)。

 

內政部建議本市重新檢討自治條例,對於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參照自用住宅稅率,並溯及自住宅法修正施行日施行,本府回應如下:

ㄧ、本次住宅法修正沒有補貼機制,完全要由地方吸收負擔,如果中央肯補貼,地方就有能力在地方稅給予更多的優惠減徵。

二、社宅租金依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80%為限。社宅租金主要決定於市場租金行情高低,房屋稅、地價稅非造成租金無法壓低的原因。

三、本自治條例已充分就政策目的、稅收影響、租稅公平性、社會觀感及實質稅負等層面詳加評估後,訂定適宜之減徵比率。且不論本府自辦、中央興辦及民間興辦之社宅均適用相同租稅優惠,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之精神。

四、自治條例已明定溯及住宅法修正施行日施行。

 

資料詳洽:副處長 陳正輝  電話:02-89528200轉102

撰稿人: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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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9-06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