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持修改立契日期之原移轉契約再申報,仍應另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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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契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立契日期一經修改,即視同訂定新契約,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損失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09-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