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免徵貨物稅車輛,如事後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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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結構,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與高齡人口等輪椅使用者無障礙交通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之需求,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該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5年內,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該局說明,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係指符合交通部訂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民眾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之車輛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得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該局特別提醒,購買符合免稅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於完成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如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自動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補徵稅款處1倍至3倍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劉玉雯
電話:(04)23051111轉7310

更新日期:107-09-0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