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訴願30日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截止日大不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均為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自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自「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基隆市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0日接獲107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7年5月31日),於107年6月28日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做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14日後,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7年8月8日送達給某甲,則某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7年9月7日(即107年8月8日之次日起算30日)。另申請截止時間之認定,復查係以郵局複查申請書之郵戳日期;訴願係以該局或基隆市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請民眾特別注意。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09-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