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車位於限定時數內,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解決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並達到資源共享目的,民眾若透過共享平台將私有停車位在閒置時間對外提供使用,合於限定時數內,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

  依稅法規定,私有停車位若有對外出租或營業情形不再適用自用優惠稅率,但為有利閒置資源再分配,達到共享經濟效益,財政部新頒函釋規定,「 每一共享停車位實際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時數,房屋稅以每月不超過240小時為限,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每年不超過 2,880小時為限,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共享停車位之核課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9-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