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房屋應按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核定適用之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8/09/03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租賃公司或一般營利事業所有房屋出租,與旅館業以房間供旅客住宿之營業性質不同,係按房屋承租人之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之稅率,不是一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 如您有仍有公司房屋出租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