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之土地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申請才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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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贈與等原因致所有權發生移轉,縱然使用用途未變更,繼續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5日),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9-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