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地價稅仍可按比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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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嗣後使用情形有變更(如無營業或增加營業面積),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