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土地且非屬法定空地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私有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建築房屋之法定空地者,在無償提供使用期間,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如為建築房屋之法定空地者,則無法享有免徵地價稅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地價稅開徵40日(因本年9月22日適逢週休假日又連接中秋佳節,順延至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減免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自申請當年適用減免;若逾期申請,縱使符合規定,也要等到次年(期)才可適用,請民眾務必把握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