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擺放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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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辦理娛樂稅稅籍清查時發現,不少撞球場、休閒餐廳等營業場所,皆於店內擺放電子飛鏢機供顧客投幣使用,因為飛鏢機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需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所稱電子遊戲機,或不屬於電子遊戲機的電動夾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或飛鏢機等設施,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因此必須按照娛樂設施數量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07-09-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