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費僅「醫藥費」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各項支出,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申報列舉扣除外,交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正本,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病房膳食費、特殊材料費、看護費及照護費等生活照護用,因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7-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