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輛去年已賣給他人,今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君原所有車輛於去年已賣給王君,今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應如何處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將車輛賣給他人,務必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登記,如新車主已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過戶,可檢附原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報紙或存證信函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否則,如車籍資料仍登記在車輛原所有人名下,無論使用牌照稅或違章罰鍰、燃料費都會寄給原車主,將會造成不少困擾。

 

  該局提醒您,無論車輛賣給或贈與他人,都要完成過戶手續喔!

  民眾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