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代表人因案在監服刑,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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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8條稅捐文書之送達,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代表人因案在監服刑,應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