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房屋早已拆除,為何在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時名下仍有該不動產?這是因為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然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為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稅籍,經查屬實,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未即時申請,又無法提出任何房屋拆除之具體證明時,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開始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務必記得於房屋拆除完成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稅籍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