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快到了,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請記得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遇假日則順延1日)辦理暫繳申報,其方式有2種:預估暫繳及試算暫繳。採預估暫繳者,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2分之1繳納暫繳稅額並申報,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暫繳申報,如逾期未辦理申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甲公司106年9月份未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自行繳納稅款,且該公司逾106年10月31日未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本局按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200,000元之2分之1,核定應補暫繳稅額100,000元,及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已於106年11月6日合法送達,該繳款書限繳迄日為106年11月30日,本局以甲公司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加徵滯納金15,000元(100,000×15%),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採試算暫繳者,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倘當年度公司獲利不如前一年度,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本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份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更新日期:107-08-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