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可免徵使用牌照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如經查明其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可適用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排氣量2400CC以下者全額免稅,超過2400CC部分不予免徵)。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7-08-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