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清算之稅率結構調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課稅。
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蔡宜君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107

更新日期:107-08-3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