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改為零售仍應使用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經營批發改為零售且每月申報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為擴大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雖因經營不佳(或其他原因)自批發改為零售,且其申報之營業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