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並經社政機關證明者,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該局說明,本市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向本市社政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可向該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為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取得社政機關之證明文件後,另需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再向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