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因土地因故無法移轉而辦理退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屬應稅憑證,應依辦理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課徵印花稅,惟因故土地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退還。

  該局貼心提醒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實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所以在書立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可否履行,以免已繳納印花稅無法退還。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