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該年度的地價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這些都是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應由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稅款。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