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棟房屋交換,契稅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故兩棟房屋交換,價格上如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舉例說明,張先生與趙先生各有房屋1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50萬及6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張先生給付趙先生差額1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時,張先生應課徵契稅為1萬6,000元(50萬x2%+10萬x6%),另外趙先生應課徵契稅為1萬元(50萬x2%)。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除可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外,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點選不動產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申報,不受時間、地點及交通限制,輕鬆又便利。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