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業人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營業人有無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論房屋有無供門市交易使用,只要房屋供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聯絡處、倉庫等)使用的部分,均應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